1、用鋼錠或鋼坯鍛造鍛件時,鍛造前必須將影響鍛件質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。鋼錠兩端必須有足夠的切除量。
2、鍛件應有足夠的變形量,以保證達到鍛件的質量要求。
3、鋼材的變形應在具有足夠能量的設備上進行,以保證鍛透。
4、在鍛件生產過程中,毛坯的加熱、始鍛和終鍛溫度的控制與鍛件的冷卻,應按制造廠的有關規范執行,重要鍛件應做技術記錄。
5、鍛件一般應在熱處理后交貨,熱處理規范由制造廠制訂。需方有特殊要求時,由雙方商定后在合同上注明。
6、鍛件熱處理后產生的彎曲、翹曲變形超出公差范圍時,應由制造廠進行矯正。
在冷態或熱態下矯正后,屬I、II級試驗的鍛件應進行回火,以消除應力;屬III、IV、V級試驗的鍛件是否回火,由制造廠決定。矯正或回火后的鍛件均應保證其力學性能的要求。
7、常用鋼號鍛件的力學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。力學性能有特殊要求的,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



